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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个人)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要求,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个人)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帮扶对象 重点帮扶对象是指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毕业生; (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毕业生; (四)残疾人毕业生。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认定其他类型困难家庭毕业生并组织就业帮扶服务。 二、帮扶工作流程 (一)信息比对。每年7月中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教委反馈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初步确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基本信息,并按户籍地下发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摸排了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困难家庭毕业生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询问、实地摸排等方式核实和完善信息,摸清每名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状态、求职意向和服务需求。 (三)实施帮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摸排情况,为每名困难家庭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制定“一人一策”精准帮扶计划,开展帮扶工作,及时维护帮扶工作信息,按时上报帮扶工作进展情况。 (四)总结评价。每年12月底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困难家庭毕业生帮扶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帮扶工作完成情况、各项措施量化数据、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帮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各区年度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三、就业帮扶措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实施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的主体,主要为有就业意愿和帮扶需求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每名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至少1次“一对一”职业指导或职业测评。 (二)摸清见习需求,提供见习政策咨询,为每名困难家庭毕业生推荐至少1个见习岗位。 (三)结合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意向及专业背景,为每名困难家庭毕业生推荐至少3个就业岗位。 (四)为每名困难家庭毕业生推荐至少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指导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对准备创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协助对接创业导师和各类创业资源;符合条件的,协助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对经过上述帮扶服务后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根据其个人意愿,可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推荐,提供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四、帮扶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为本区就业工作重点,明确主管局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托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享信息、会商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帮扶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畅通沟通联络渠道,通过电话询问、走访入户、信息共享等方式,主动对接困难家庭毕业生;要依托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推送个性化定制的就业创业政策、岗位需求等信息;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细化完善帮扶工作台账,准确记录每次帮扶情况,持续跟踪帮扶效果,确保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帮扶服务全覆盖。同时,各区要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专业化力量,参与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 困难家庭毕业生本人明确表示无就业创业帮扶需求的,经2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记入工作台账。 (三)加强指导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采取实地调研、专题调度等方式推进各区帮扶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不定期对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电话回访,收集建议和意见,核实并跟踪服务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区,将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进行督导。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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